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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酒後駕駛在香港屬刑事罪行。
條例界定的法定酒精限度為:
  • 每100毫升呼氣內含22微克酒精;或
  • 每100毫升血液內含50毫克酒精;或
  • 每100毫升尿液內含67毫克酒精

任何被驗出超越法定酒精限度的駕駛者將被檢控:
  • 最高可處罰款港幣25,000 元及監禁3年
  • 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如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
某人的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 取消駕駛資格的至少期限
首次定罪 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
第1級
如超過訂明限度但低於以下比例,即屬達第1級
(i)(就呼氣而言)在100毫升呼氣中有35微克酒精;
(ii)(就血液而言)在100毫升血液中有80毫克酒精;或
(iii)(就尿液而言)在100毫升尿液中有107毫克酒精
至少6個月 至少2年
第2級
如超過第1級但低於以下比例,即屬達第2級
(i)(就呼氣而言)在100毫升呼氣中有66微克酒精;
(ii)(就血液而言)在100毫升血液中有150毫克酒精;或
(iii) (就尿液而言)在100毫升尿液中有201毫克酒精
至少12個月 至少3年
第3級
如超過第2級,即屬達第3級
至少2年 至少5年
  • 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 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
 

醉酒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除醉酒駕駛外,若被發現在下列情況下醉酒,將有機會受到檢控:
  • 任何人被發現在 公眾地方醉酒,或在根據任何與酒牌有關的條例而領有牌照的處所內醉酒,均可處罰款$50。
  • 任何人醉酒時在 公眾地方鬧事或行為不檢,可處罰款$250或監禁2個月。
  • 任何人被發現醉酒時在公眾道路或街道上掌管任何車輛(汽車除外)或馬匹,可處罰款$250或監禁2個月。
  • 任何人被發現醉酒時管有任何實彈火器,或管有任何火器及該火器的彈藥,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如欲知道更多關於《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資料,請按此.
如欲知道更多關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的資料,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