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營銷自律規範
市場營銷自律規範之目的本市場營銷自律規範目的在於促進香港酒精行銷之監管標準。本自律規範並不取代香港相關法律或規範,僅作為會員公司適用的共同基準。
香港理性飲酒促進會認為,負責任的酒類推廣行為,是酒類業者與社會整體之福祉。所有酒精飲料均應以負責任的方式,僅向年滿十八歲以上的成人進行推廣,以符合香港的法定飲酒年齡。本自律規範適用於酒精飲料業所有類型的商業傳播,目的為確保酒類飲料之銷售及行銷傳播方式與理性飲酒行爲一致。
本自律規範僅為原則聲明。香港理性飲酒促進會屬下所有會員公司同意並實施準則背後之理念。
香港理性飲酒促進會將設立實施、監察和遵例機制以維持準則所列之標準。
定義
- 市場營銷傳播定義為:「一切向消費者進行的品牌廣告或市場營銷,無論所使用之媒介類型(例如印刷品、廣播媒體、產品標籤、包裝、互聯網、新科技及贊助),並且包括消費者及生意推廣、推銷規劃及零售點資訊」。
- 市場營銷傳播不包括:「針對媒體、政府機關或公眾,且內容涉及社會關切議題之非廣告資訊或聲明,例如:飲酒相關的風險或益處、有關理性飲酒、酒類飲料在社會扮演之角色的教育信息」。
- 市場營銷傳播將遵守所有適用的地區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
- 所有首次到訪載有市場營銷傳播信息網站的用戶需通過年齡確定頁面。任何低於法定飲酒年齡的訪客將不得進入網站。
- 不得針對低於法定飲酒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市場營銷傳播。
- 必須合理地相信最少70%的受眾均是年滿法定飲酒年齡的成年人,才可進行酒類推廣的市場營銷傳播。
- 市場營銷傳播不得出現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
- 市場營銷傳播僅使用年滿法定飲酒年齡的模特兒或演員。
- 市場營銷傳播不鼓勵過量或不負責任的酒精飲用行為,或以任何負面方式呈現戒酒或適量飲酒行為。
- 市場營銷傳播不得暗示,於駕駛任何種類的車輛之前或期間,飲用酒類飲料為可接受的行為。
- 市場營銷傳播不得暗示,於操作具有潛在危險的機械、或從事任何具潛在危險的休閒活動或工作相關活動之前或期間,飲用酒類為可接受的行為。
- 市場營銷傳播不得出現孕婦飲酒,亦不得以懷孕婦女為傳播對象。
- 市場營銷傳播不得就酒類飲料的本質及酒精濃度造成混淆。
- 市場營銷傳播不得宣稱酒類飲料具有療效,或飲用酒類飲料有助於預防、治療或治癒任何人類疾病或特定症狀。
- 市場營銷傳播不得暗示飲用酒類飲料可提高智力、增進體能、增加社交成功及認同、增強性能力,或達至補充體力的效果。
- 市場營銷傳播不得暗示任何暴力、侵略、非法、危險或反社會行為。
- 市場營銷傳播不得出現任何毒品文化或違禁藥物的相關內容、或表示其為可接受行為,或予以影射。
日期:二零一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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