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酒後駕駛在香港屬刑事罪行。條例界定的法定酒精限度為:
- 每100毫升呼氣內含22微克酒精;或
- 每100毫升血液內含50毫克酒精;或
- 每100毫升尿液內含67毫克酒精
任何被驗出超越法定酒精限度的駕駛者將被檢控:
- 最高可處罰款港幣25,000 元及監禁3年
- 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如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
某人的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 | 取消駕駛資格的至少期限 | |
首次定罪 | 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 | |
第1級 如超過訂明限度但低於以下比例,即屬達第1級 (i)(就呼氣而言)在100毫升呼氣中有35微克酒精; (ii)(就血液而言)在100毫升血液中有80毫克酒精;或 (iii)(就尿液而言)在100毫升尿液中有107毫克酒精 |
至少6個月 | 至少2年 |
第2級 如超過第1級但低於以下比例,即屬達第2級 (i)(就呼氣而言)在100毫升呼氣中有66微克酒精; (ii)(就血液而言)在100毫升血液中有150毫克酒精;或 (iii) (就尿液而言)在100毫升尿液中有201毫克酒精 |
至少12個月 | 至少3年 |
第3級 如超過第2級,即屬達第3級 |
至少2年 | 至少5年 |
- 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 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
醉酒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除醉酒駕駛外,若被發現在下列情況下醉酒,將有機會受到檢控:- 任何人被發現在 公眾地方醉酒,或在根據任何與酒牌有關的條例而領有牌照的處所內醉酒,均可處罰款$50。
- 任何人醉酒時在 公眾地方鬧事或行為不檢,可處罰款$250或監禁2個月。
- 任何人被發現醉酒時在公眾道路或街道上掌管任何車輛(汽車除外)或馬匹,可處罰款$250或監禁2個月。
- 任何人被發現醉酒時管有任何實彈火器,或管有任何火器及該火器的彈藥,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如欲知道更多關於《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資料,請按此.
如欲知道更多關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的資料,請按此.